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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某、常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2023-06-19 11:51:22 327

信某、常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信某、常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4民辖终4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娜娜。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桂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娜娜、常桂华因与被上诉人李诚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0421民初3724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信娜娜、常桂华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金大地国际城二期,有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办事处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故申请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0421民初3724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上诉人信娜娜、常桂华提交的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办事处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上诉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该社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审法院将其户籍所在地确定为住所地并无不当,故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孙根
审判员 刘瑞
审判员 魏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蔡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