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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1:53:07 329

姚某、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某、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1民终1729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耀,系玉山县樟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21)1123民初104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事实和理由,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姚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彩礼3.6万元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案涉的收条显失公平,不能认定上诉人在收条上签名的行为就是放弃了彩礼返还;2.双方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3.一审判决没能定纷止争,反而激化了矛盾。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占某答辩称:双方已经就彩礼返还的问题结算过了,已达成协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占利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占某返还姚某彩礼36000元;2.诉讼费由占某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查明:姚某于2020年2月份通过媒人介绍与占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2月6日双方举行了定亲仪式,占某收到了姚某给付的见面礼48800元。2020年2月13日,占某及占某家人到姚某家看亲,姚某通过媒人陈加文给占某父母及弟妹见面礼共计2200元,后姚某通过送节给了占某父母共计6000元。定亲后,双方各自外出务工,在此期间,占某累计收到了姚某微信转账款14600元。2020年10月1日,姚某到占某打工处玩时,受到了冷落,双方感情发生纠葛。之后,姚某提出与占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占某予以推诿,并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姚某要求占某返还双方交往期间的花费。2021年2月4日,双方经对此事进行协商,占某返还了姚某婚约彩礼20000元并由姚某向占某出具了收条一张,收条中约定双方就此结束恋爱关系,以后姚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占某家吵闹。现姚某以占某承诺要返还其全部彩礼,但只返还了20000元,剩余彩礼至今未还,故姚某诉至法院,要求占某返还剩余彩礼3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姚某收到占某返还的彩礼20000元后,现主张要求占某再返还彩礼36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认为,因占某在庭审中对剩余返还彩礼未予认可,双方在收条中也未注明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要返还剩余的彩礼数额,因此事已经过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姚某向占某出具了收条,收条中约定姚某收到占某返还的彩礼20000元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占某家吵闹,可视为该恋爱关系双方同意终止,并就聘礼返还达成一致意见,该收条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思自治,不就各自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定论,以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为目的,在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后达成的。达成协议时,原、占某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原、占某双方应根据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何义务,自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双方就婚约财产达成了协议并履行完毕,姚某在实体上失去了返还请求权,故姚某要求占某再次返还婚约彩礼36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姚某与占某的彩礼纠纷,双方已经由媒人陈加文及双方亲友一起达成协议,2021年2月4日已由占某返还了2万元,姚某在收条上签字。在双方已就彩礼达成一致后,姚某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对姚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姚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徐志峰
审判员 万利剑
审判员 付 强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