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1、苑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苑某1、苑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6民终44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苑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
法定代理人:张某3。系张某2父亲。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云良,周口市川汇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苑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苑某1因与被上诉人巴某、张某1、张某2、原审原告苑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3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苑某1,被上诉人巴某、张某1、张某2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良,原审原告苑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苑某1上诉请求:1、撤销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03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原审法院认定的同居生活时间近两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原告苑某2与被上诉人张某2从2018年农历9月24日(公历11月1日)同居生活始,至其二人2020年6月份分开,才一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次,原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不存在欺骗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订婚过程中,被上诉人父母只是告知被上诉人张某2不能说话,但并未告知有智力障碍,存在故意隐瞒病情的重大过错,系直接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根本原因。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能够足以证明相关事实。而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巴某、张某1、张某2辩称,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一、二审的诉讼费有上诉人承担。因为根据周口中院关于婚约案件指导意见,生过小孩的不返还彩礼。同居时间快三年了,生个小孩夭折了,彩礼不应该返还,一审判决正确。
原告诉称 苑某2、苑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1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原告苑某2与被告张某2经媒人介绍相识后订婚,订婚及要好时原告诉称向被告方支付彩礼款共计117600元,被告方认可原告方第一次向其支付彩礼款6万元左右,第二次支付46000元。2、原告苑某2与被告张某2于2018年农历9月24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同居期间,被告张某2因早产于2019年(农历)8月9日产下一个孩子,因自己没能力、也没人在场照顾,导致小孩夭折。3、原告苑某2于2020年6月下旬把被告张某2送回娘家居住至今。4、被告张某2系智力伤残二级。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苑某2与被告张某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方据此及被告张某2系残疾人不应结婚,被告方属于骗婚等理由,要求被告方返回彩礼款。虽然原告苑某2与被告张某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成媒时系双方及其父母认可、自愿,且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不存在欺骗行为,且原告苑某2与被告张某2举办婚礼同居生活近两年,并产下一个孩子(已夭折),故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款的证据不足,其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苑某2、苑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为1326元,由原告苑某2、苑某1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苑某2与张某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苑某2与张某2成媒时系双方及其父母认可、自愿,且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不存在欺骗行为,且苑某2与张某2举办婚礼同居生活近两年(1年7个月),并产下一个孩子(已夭折),故一审对苑某2方要求张某2方返还彩礼款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苑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苑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宋诗永
落款
审判员 朱雪华
审判员 吕文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