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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韩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2023-06-19 11:54:30 342

赵某、韩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赵某、韩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8民辖终10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廷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廷海因与被上诉人韩雪、韩树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0827民初178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廷海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0827民初1781民事裁定。2、裁定本案由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韩雪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上诉人有宽城满族自治县滨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缴费凭证等证据证实韩雪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据此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韩雪、韩树启未予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根据被告韩雪的住所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且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东环路街道办事处燕海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韩雪在该社区居住,根据上述证据认定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移送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正确。上诉人主张韩雪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其一审提交宽城县滨河园物业缴费凭证等,经查,该凭证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起诉时韩雪的经常居住地为宽城县,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范 典
审 判 员 陈德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荻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