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钱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钱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4民终17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方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隋荣迅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婷婷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