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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石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1:57:29 335

邹某、石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石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民终1301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芹,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芳,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某、石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0113民初691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卫婉莹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邹某、石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某负担。事实与理由:陈某与邹某相识后邹某一直是以结婚为目的与陈某交往。两人2019年8月在网上相识,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见面,10月初就开始同居生活。××××年××月两家协商订婚事宜,因石某考虑到陈某与邹某年龄差距较大,为了约束双方要求陈某给付10万元作为婚姻保证。石某告知陈某如果陈某反悔,10万元不予返还。陈某及陈某母亲均表示同意,该10万元具有保证金性质。本案是陈某悔婚,故陈某要求退还10万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未查明该事实,完全按照一般收彩礼的风俗,判决邹某、石某退还陈某10万元错误。因陈某致使邹某患上了严重的XXX,至今未愈,陈某应承担责任。陈某一贯行为不检,玩弄女性,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邹某并没有收取相应钱款,故邹某不是适格被告,一判决邹某退款,于法无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某辩称,其与邹某、石某曾经协商同意退款7万元,但邹某、石某拒绝沟通,故其现不同意仅退还7万元。是否是其造成邹某患上妇科疾病其并不清楚。石某退还10万元还是石某与邹某共同退还,其都认可。
原告诉称  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邹某、石某返还陈某彩礼人民币拾万元整和陈某住址钥匙一个;2.本案诉讼费由邹某、石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某与邹某、石某于2019年8月在探探聊天平台上认识,2019年9月14日第一次见面,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订婚,陈某向石某支付彩礼10万元,双方约定××××年××月底进行结婚登记。后因邹某户口本在拆迁办未能及时取出,所以未能在约定时间进行结婚登记。后又因陈某购买保障房而将结婚登记时间推迟。后双方在交往中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现陈某要求邹某、石某退还彩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现陈某要求邹某、石某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庭审已查明,陈某、邹某于××××年××月××日订婚,订婚时陈某向邹某、石某支付彩礼10万元,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陈某要求邹某、石某退还10万元彩礼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于陈某要求邹某、石某返还住房钥匙的请求,因该请求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故依法不予处理。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邹某、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某退还彩礼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陈某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后,由陈某承担150元,邹某、石某承担1000元。因陈某已预交,故邹某、石某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向陈某一并付清。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陈某、邹某于××××年××月××日订婚,陈某向石某支付彩礼10万元,后陈某、邹某实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现陈某主张要求邹某、石某返还彩礼10万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予以支持,与法不悖。邹某、石某上诉称该10万元彩礼具有保证金性质,不应退还,该主张明显依据不足,亦与我国结婚自由的法律规定不符,应不予支持。因该10万元系陈某为与邹某结婚给付的彩礼,故一审判令由邹某、石某共同退还该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不再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邹某、石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邹某、石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卫婉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党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