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陈某平、金某庆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1:59:18 342

陈某平、金某庆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平、金某庆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226民再2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某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某平因与被申请人金某庆婚约财产一案,不服本院(2019)1226民初413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1226民申1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陈某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金某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陈某平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9)1226民初413民事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金某庆要求再审申请人陈某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民事判决严重枉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陈某平从未收到起诉状、通知参加诉讼的任何文书及判决书,法院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被申请人明知我家地址却不如实告知人民法院,具有诉讼欺诈的故意。二、原案民事判决认定事实证据规则适用和法律适用均错误,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原判决错判。对于原案婚约的事实等认定,只有金某庆单方面主张,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所诉事实不成立,我方不予认可。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金某庆代理人辩称:再审申请人所说不属实,请求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金某庆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彩礼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原审认定事实:原告金某庆与被告陈某平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原告给被告给付彩礼38000元,加上订酒席及给被告家人与亲属发“红包”,共计花费9万余元。因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8年10月3日签订“关于金某庆、陈芳萍两种结局打算”,内容为:“1、合:金某庆在婚前(2019年3月11日前)必须购买一套130平方米房子(辰溪县城)。2、否则,散的话:在2019年3月11日止陈芳萍退还金某庆彩礼钱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但截止到2019年3月11日,原告没有在辰溪县城购买房子,被告也未退还原告彩礼,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原审判决:一、被告陈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金某庆彩礼38000元;二、驳回原告金某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
  被申请人金某庆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婚约协议原件一份,欲证明双方及亲戚见证下的签订婚前协议的事实。再审申请人陈某平称协议上名字是我签的,金某庆的名字我不知道是不是他签的,我们签字的时候金某庆不在场,金某庆去房子外面打电话去了,陈某某是我爸签的名字,金喜珍的名字我不知道是不是她签的,协商是和金喜珍协商的。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称协议上名字是其书写的,但是协议是被被申请人方抢走的。本院认为,该份协议系再审申请人陈某平及其父亲陈某某和被申请人金某庆经协商书写并亲笔签名,协议成立有效,陈某某称协议是被抢走的,彩礼已全部退还被申请人金某庆。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故对于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再审申请人陈某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光盘(图片23张、音频7份)一张,欲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还没有签协议之前,被申请人金某庆就已经出轨。本院认为,婚约双方的人身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该证据待证事实与本案审理没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被申请人金某庆与再审申请人陈某平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被申请人退伍后与再审申请人订婚,被申请人金某庆给付了再审申请人陈某平一定数额彩礼。2018年10月3日双方因发生矛盾,经协商签订“关于金某庆、陈芳萍两种结局打算”的协议,协议内容为:“1.合:金某庆在婚前(2019年3月11日前)必须购买一套130平方米房子(辰溪县城)。2.否则,散的话:在2019年3月11日止陈某平退还金某庆彩礼钱50000元(大写五万圆整)”,再审申请人陈某平及其父亲陈某某,被申请人金某庆,见证人金喜珍(被申请人金某庆姑姑)均在协议下方签名确认。后被申请人并未按协议第1条在辰溪县城购买房屋,从2019年起,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进一步恶化,此后双方一直互不联系,再审申请人也未返还彩礼,现再审申请人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故被申请人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原审原告起诉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双方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再审申请人陈某平应当返还被申请人金某庆给付的彩礼。并且双方当事人就彩礼退还问题已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当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婚约,再审申请人陈某平应当在2019年3月11日前退还被申请人金某庆彩礼钱50000元人民币。按此约定,再审申请人陈某平应当返还被申请人金某庆彩礼为50000元人民币。原审认定原审原告给付原审被告彩礼为38000元人民币,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案被申请人金某庆在原审及再审时均主张返还彩礼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故对于被申请人金某庆要求再审申请人陈某平返还彩礼50000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1226民初413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陈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审原告金某庆彩礼50000元人民币。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审被告陈某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滕明建
人民陪审员 滕昭良
人民陪审员 滕利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云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