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夏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方某、夏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3130民申7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方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夏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方某因与被申请人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2019)湘3130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方某再审称,××××年,再审申请人方某与被申请人夏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当时由被申请人夏某给再审申请人方某给付8万元(包括三金)。两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双方自愿分手。2019年,被申请人夏某向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审申请人方某返还礼金。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方某没有收到法院传票,法院剥夺了再审申请人方某的合法权益;而且一审查明的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夏某给付的8万元礼金,再审申请人方某结婚时买嫁妆花了5万元,买三金花了1万元,并且三金已经被被申请人夏某拿走,一审中没有予以抵减,判决存在不公。故再审申请人方某依法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3130民初485号民事判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夏某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方某提出的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一审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湘3130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并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公告送达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9年9月12日视为向再审申请人方某送达成功,但再审申请人方某于2021年8月10日才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其再审请求超过了申请再审的6个月法定期限,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方某的再审申请。
综上,再审申请人方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方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吴宽银
人民陪审员 向小英
人民陪审员 向丽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张馨悦
书 记 员 周 坤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