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付某、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民终49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某未交纳上诉费用,经催缴后在限定期限内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保中
审判员 刘玉杰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