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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丁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2:03:49 329

黄某1、丁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1、丁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6民终513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2。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某1因与被上诉人丁某1、曹某、丁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1625民初336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某1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1625民初3360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要媳妇钱2万元和金吊坠、金戒指、金手镯、钻戒;或者依法发回重审。二、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2021年1月份,上诉人和其父亲黄某2、叔叔、媒人郭某四人去被上诉人家要媳妇,交给被上诉人现金2万元,按照风俗习惯,订婚下帖、要媳妇都是传统的仪式,都必不可少,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的证人黄某2、郭某都是要媳妇的见证者,要媳妇的2万元是向邻居侯某借的,证人侯某也出庭予以作证,上诉人提交的与被上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双方就返还彩礼事宜交谈过,被上诉人并没有否认16.8万加2万要媳妇的彩礼数额,只是说所有现金退回去那嫁妆怎么算不扣下吗?上诉人提交的以上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要媳妇的2万元是真实存在的,被上诉人应当返还这2万元。二、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确认上诉人买的有金吊坠、金戒指、金手镯、钻戒这些首饰,但是却辩称以上首饰又都放在上诉人家中了,上诉人当即就问被上诉人,具体放在家里哪个地方了,什么时候放的,被上诉人却答不上来,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金吊坠、金戒指、金手镯、钻戒都交给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把首饰都放在上诉人家中了。法院却只听信被上诉人的说辞,认为上诉人无法证明首饰由被上诉人占有,判决不公平也不合理。三、被上诉人嫁妆中的被子、四件套数量都不对,一审法院没有查实,判决依据不足。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丁某1、曹某、丁某2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下帖时的彩礼款数额正确,但不应当返还。上诉人与答辩人丁某1订婚时,上诉人按习俗拿了彩礼款现金共计168000元。该款项在答辩人丁某1与上诉人结婚时一部分用于购买家具家电等结婚用品支出。另一部分因答辩人丁某1在郑州住院治疗消费支出。自2020年农历腊月答辩人丁某1就和上诉人一起同居生活,2021年农历正月16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后上诉人及家人多次向答辩人丁某1索要婚前给付的彩礼款,其母亲也多次对答辩人丁某1说风凉话,致使刚结婚不久的答辩人丁某1精神上产生巨大压力,整日担心上诉人及家人到答辩人丁某1娘家闹事为此答辩人开始出现夜不能寐、精神恍惚,后来由于上诉人及其母亲整日逼迫答辩人丁某1返还彩礼,其病情逐渐加重2021年4月清明节过后答辩人丁某1到北京协和医院治疗,后由于经济窘迫,无奈转入郑州市脑康医院治疗,为此花费了六万多元。住院治疗期间上诉人仅去了医院看我答辩人丁某1一次。上诉人及家人担心答辩人病情花费较多,在答辩人丁某1刚刚出院,尚未完全康复的情况下,上诉人完全不顾夫妻情分,就把答辩人丁某1拒之门外,出院后不让回其家中生活,对丁某1不管不问。显然,该彩礼款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消费支出,不应当返还。关于要媳妇的款项20000元三答辩人均不知情。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人均是上诉人的亲戚,证言明显偏袒一方,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上诉人主张返还首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由于答辩人丁某1与上诉人在未举行婚礼之前已经共同生活,丁某1的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均在上诉人家中。丁某1到北京、郑州住院治疗时其个人物品及首饰均在上诉人家中。出院时上诉人已经将答辩人丁某1拒之门外,丁某1也没有再回到上诉人家中。其首饰和答辩人丁某1的个人物品至今均在上诉人家中。上诉人要求答辩人丁某1返还首饰明显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三、一审判决认定的嫁妆及被子的数量是正确的。家具家电均是按照上诉人的选择、要求购买的,卖家也是直接送到上诉人家中的,购买家具家电款项应当在彩礼款中扣除。结婚时购买的每一件家具、家电均是上诉人选择的,并按照上诉人的要求购买、直接送到上诉人家中的。下帖时也说了该款项一部分用于购买家具、家电等结婚用品。如果将该家具、家电的损失完全让答辩人丁某1承担明显不公。显然购买家具、家电的款项应当从彩礼款中扣除。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四、一审判决答辩人曹某、丁某2诉讼主体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与丁某1已经按习俗举行婚礼,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也是亲朋好友共同见证下、当地习俗公认的夫妻关系。结婚后双方不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还涉及婚姻家庭中人身亲属等法律关系。显然答辩人曹某、丁某2不是适格被告,一审判决程序诉讼主体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五、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审判决以婚约财产纠纷进行审理明显不当,本案中上诉人与丁某1已经举行婚礼,涉及到同居生活期间的债权债务、同居生活前的个人财产的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等法律事实。显然与未举行婚礼也未共同生活的单纯的彩礼纠纷是有明显区别的。且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的原因是由于上诉人一方嫌弃答辩人丁某1生病,而将答辩人拒之门外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对此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明显不当。一审判决以婚约财产纠纷进行审理使用法律明显错误,应予撤销。综上,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能成立,请贵院驳回上诉请求。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使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三答辩人不应返还上诉人彩礼款。
  黄某1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1、判令丁某1、曹某、丁某2返还黄某1彩礼现金192000元,黄某1同居前的个人财产3000元;2、判令丁某1返还黄某1一个金吊坠(4500元)、一个金戒指(1500元)、一个金手镯40克(14400元)、一个钻石戒指(7000元);3、平均分割磕头礼58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丁某1、曹某、丁某2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1与丁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3月22日订婚,黄某1向丁某1拿了彩礼168000元,倒酒钱2000元,丁某1向黄某1拿见面礼2000元。××××年××月××日,黄某1与丁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后黄某1、丁某1因琐事发生纠纷,黄某1于2021年5月21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丁某1、曹某、丁某2返还彩礼。
本院查明  另查明,丁某1的嫁妆有沙发一套、茶几一条、海尔冰箱一台、格力空调一台、好人居六门柜一套、妆台一个、餐桌一张、椅子六把、被子十二条、四件套十二床,现在原告家放置。
  上述事实,由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喜书一份、证人郭某、侯某、黄某2、赵某证言、购物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黄某1与丁某1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举行婚礼并实际共同生活,故黄某1请求返还彩礼款,一审法院依法酌情支持。黄某1为与丁某1订立婚约并举办婚礼,共给付丁某1彩礼168000元,事实清楚,且丁某1、曹某、丁某2对该数额也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彩礼数额168000元予以认定。关于黄某1诉请的倒酒钱2000元,丁某1订婚时给付男方的见面礼2000元,因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关于黄某1主张向丁某1转账的3000元,系在交往期间为表达感情,非基于彩礼习俗给付的,系赠与行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黄某1诉请的磕头礼5800元,系赠与行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黄某1诉求的要媳妇钱20000元,丁某1、曹某、丁某2不予认可,仅有证人郭某、黄某2的证言,且证人与黄某1系亲属关系,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黄某1诉请的金戒指、金手镯、钻石戒指、金吊坠,因黄某1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物品由丁某1占有,故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丁某1提出的给付男方20000元压箱钱,黄某1不予认可,仅有证人丁某3证言,且与丁某1、曹某、丁某2系直系亲属关系,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因黄某1、丁某1共同生活不足三个月,故丁某1、曹某、丁某2应当返还黄某1彩礼款100800元(168000×60%)。被告丁某1个人的嫁妆归其所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丁某1、曹某、丁某2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黄某1彩礼款100800元;二、丁某1的个人财产沙发一套、茶几一条、海尔冰箱一台、格力空调一台、好人居六门柜一套、妆台一个、餐桌一张、椅子六把、被子十二条、四件套十二床归丁某1所有;三、驳回黄某1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计2156元,由丁某1承担1230元,由承担92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黄某1向法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有2万元的看嫁妆钱,还有金银首饰在被上诉人手中。被上诉人质证称,1、该首饰是在上诉人家中保存,2、从聊天记录内容上来看说明被上诉人在郑州住院期间,上诉人一再向被上诉人要求返还彩礼款,足以说明上诉人对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存在明显过错,3、该聊天记录中并未显示看嫁妆款2万元的情形,所以该份证据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被上诉人向法庭两组证据,第一组:1、微信聊天记录2张,2、购买家具、家电的票据2张。证明目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有病不给治疗,对被上诉人的生活不管不问。对解除婚约存在重大过错。彩礼款就是168000元一部分购买家具、家电。第二组:1、医疗费票3张,2、郑州金水脑康中医院入院证1张,3、住院费用清单1份。证明目的:被上诉人因治病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用,部分彩礼款以用于生活消费和看病治疗支出。上诉人质证称,针对第一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被上诉人提供的不全面,购买家具家电,是我2021年正月十四上午拿了2万元,下午去买的家电。是被上诉人清明节回娘家之后再也不回来了,不是不管不问。针对第二组证据,和本案无关。本院对于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关于黄某1提供的聊天记录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丁某1、曹某、丁某2提供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黄某1诉请的要媳妇钱20000元是否应予以支持。黄某1上诉称其要媳妇钱系向邻居侯某借的,但其一审提供的证人郭某称要媳妇的日子是2020年腊月二十六号,而证人侯某陈述2021年正月十六向其借钱20000元用于看嫁妆,且针对黄某1所诉请的向丁某1给付看媳妇钱20000元,丁某1不予认定。综合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对黄某1所诉请的要媳妇钱20000元不予支持,并不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黄某1所诉请的金吊坠、金戒指、金手镯、钻戒返还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婚约时,应对婚姻抱有美好的愿望,后双方按照风俗举办婚礼,婚约的解除,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情感和财产,均遭受一定的损失。黄某1所诉请的金吊坠、金戒指、金手镯、钻戒,丁某1称其走的时候放在黄某1家中,且上述物品也具有赠与性质,故一审法院对于黄某1诉请返还金吊坠、金戒指、金手镯、钻戒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黄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黄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刘 凯
审 判 员 张子亚
审 判 员 陈翠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潇
书 记 员 张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