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姚某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金某、姚某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5民申5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金某因与被申请人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5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金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2008年8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向被申请人支付26000元彩礼,因父亲干涉未领证,所以应归还申请人。2、2014年被申请人父女将申请人诱骗至腾冲上营种六十多亩烤烟,所得收入分文不给申请人,应追究法律责任应该补给。3、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证明,法院未找当事人证明,应追究法律责任。原审存在程序违法,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理应纠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姚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金某要求返还其26000元彩礼,但一审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曾支付过该笔彩礼款,二审提交一份《事实证明》,又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能被采信。金某自述双方2008年8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至2016年,并生育一子一女,并非未共同生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申请人金某称其在腾冲上营种六十多亩烤烟,所得收入应补给的问题,因在一二审时均未主张,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事实证明》,其性质属于证人证言,申请人应请求证人出庭作证,属于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和义务,不属于法院主动调查的范围。综上所述,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金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金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马锐林
审 判 员 王晓敏
审 判 员 王文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吕经国
书 记 员 李菡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