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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9 12:05:18 324

李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9民终365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洪波,泰安泰山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孙某以其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孙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7元,减半收取908.5元,均由孙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于永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