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民终36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洪波,泰安泰山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孙某以其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孙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7元,减半收取908.5元,均由孙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于永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