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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19 12:05:49 341

李某、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李某、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3民申80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瑜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亚兰。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瑜琳因与被申请人李亚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陕03民终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周瑜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聘金聘礼返还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一审法院对双方合作经营武馆的认定明显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亦未对此作出更改。周瑜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涉的48000元及项链,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为结婚的聘金聘礼,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返还主张并无不当。周瑜琳在起诉状中称“¨¨之后原被告双方为合伙办理的武馆事宜发生纠纷,¨¨”,一审判决中表述二人曾合作经营某武馆并不构成程序违法。综上,周瑜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周瑜琳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赵宪
审判员马林
审判员刘宏
二0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唐红玉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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