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李某、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民申80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瑜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亚兰。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瑜琳因与被申请人李亚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陕03民终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周瑜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聘金聘礼返还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一审法院对双方合作经营武馆的认定明显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亦未对此作出更改。周瑜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涉的48000元及项链,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为结婚的聘金聘礼,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返还主张并无不当。周瑜琳在起诉状中称“¨¨之后原被告双方为合伙办理的武馆事宜发生纠纷,¨¨”,一审判决中表述二人曾合作经营某武馆并不构成程序违法。综上,周瑜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周瑜琳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赵宪
审判员马林
审判员刘宏
二0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唐红玉
书记员李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