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沈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沈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35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在提起上诉后,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倪春艳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沈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