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刘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9民终13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曾用名:刘某3)。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1、刘某2、许某因与被上诉人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92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1、刘某2、许某收到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的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1、刘某2、许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杨璐菥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朱 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 山
书 记 员 李彩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