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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马某3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9 12:08:41 334

马某1、马某3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1、马某3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29民终84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马某1姐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4(马某3父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某1因与被上诉人马某3、马某4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21)2927民初53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某1于2021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马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上诉人马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 得 胜
审判员     沈爱丽
审判员      周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