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3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1、马某3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民终8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马某1姐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4(马某3父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某1因与被上诉人马某3、马某4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21)甘2927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某1于2021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马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上诉人马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 得 胜
审判员 沈爱丽
审判员 周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