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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1、毛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2:09:05 332

毛某1、毛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某1、毛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6民终142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欢,贵州威驰(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越,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某1、毛某2、李某因与被上诉人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7民初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某1、毛某2、李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欢、被上诉人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毛某1、毛某2、李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本案实际上是一桩蓄谋已久的欺诈行为,是一起余某与二个证人(双方是亲叔侄)串通的虚假诉讼。二、毛某1与余某之间并无婚约,余某从未到其毛某1父母处提亲,所谓“9万元彩礼”更不知道从何提起。余某在起诉状上所说全部是虚假陈述。三、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等诸多错误。一审法院将支付了9万元彩礼的证明责任转嫁到了毛某2身上,要上诉人证明自己手中的钱是自己的,余某唯一提供的证据手机偷拍视频,只可以证明案外第三人正在数钱,该视频明显是偷拍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且该视频的内容也不能证明余某的诉讼主张,该视频只看见一个人在数钱,不能证明数的钱是谁的,更不能证明这钱是余某拿出来的9万元彩礼。一审对毛某1与余某是否恋爱关系、恋爱多久、为什么分手等案件事实没有查明。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余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案由正确,不是虚假诉讼,答辩人一审中提供的余司明拍摄的视频能证明给付的彩礼9万元由毛某2的儿子毛某3清点,上诉人称点的钱是其卖牛的钱准备拿给毛某1当嫁妆,若毛某1无婚约,为何让其儿子毛某3当着答辩人等外人的面清点钱,上诉人的上诉陈述多处自相矛盾,真实性存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原告诉称  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毛某1、毛某2、李某返还余某彩礼9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毛某1、毛某2、李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余某与毛某1于2019年11月份左右在外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3月9日,余某与家人到毛某1家支付彩礼9万元。后余某与毛某1外出务工期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毛某1不愿意继续与余某维系恋爱关系,余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毛某1、毛某2、李某共同返还其支付的婚约财产彩礼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毛某1、毛某2、李某是否收到余某彩礼9万元,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因经济往来产生的纠纷。本案中,余某以与毛某1结婚为目的,邀约亲人到毛某1家支付彩礼9万元,该彩礼由毛某2、毛某1、李某共同管理,现毛某1不愿意继续恋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余某起诉请求毛某1、毛某2、李某返还彩礼9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毛某2抗辩认为,视频中自己儿子毛某3手中清点的款项是自己卖牛的钱,是自己准备给毛某1的陪嫁,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正常情况下,如果是自己准备支付给女儿的陪嫁财产,款项应当由男方进行清点,而不是由自己清点,毛某2的辩解不符合日常支付习惯,应不予采纳。毛某1、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毛某1、毛某2、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余某彩礼9万元。案件受理费1247元,由毛某1、毛某2、李某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毛某1、毛某2、李某提交了下列证据:1.黄土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毛某1于2019年外出务工,在务工期间认识一位男友余某,余某说毛某1收了9万了元彩礼金,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没有正式举行婚礼都不先收任何彩礼和现金。余某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应当有经办人签字,并非只是盖章确认,上诉人一审庭审中并未提出相应的观点及风俗习惯,该份证据并未说明上诉人处的风俗习惯是不接受彩礼而直接由女方进行陪嫁,达不到证明目的。2.证人毛某3当庭证言,“2020年3月9日,我把家里卖牛的11万多元钱拿出来当着我父母及妹妹、余某及其亲属面数,因为毛某1已经到余某家里去了,她看牛比较辛苦,准备拿8万元给她用”。拟证明没有收到余某所说的9万元彩礼。毛某1、毛某2、李某质证认为,证人证言所说属实;余某质证认为,对证人证言的三性不予认可,证人称与余某是第一次见面,就愿意拿8万元给毛某1作为嫁妆不合常理,且毛某3作为毛某1的同胞兄长,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应采信。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明,该证明显示该村移风易俗,未正式举行婚礼不先收彩礼,是该村倡导性的村规民约,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系上诉人的近亲属,证言与常理不符且与余某提交的数钱的视频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9万元彩礼余某是否实际交付给上诉人。对于9万元彩礼的交付问题,余某提供了证人证言及毛某2、李某的儿子毛某3数钱的视频予以证明,余某提供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足以证明9万元彩礼已实际交付给上诉人的事实主张。上诉人对余某及其亲属于2020年3月9日曾到上诉人家的事实予以认可,毛某1也陈述其与余某曾有恋爱关系,毛某3当着余某及其亲属的面数钱时,旁边有人在说“数数清楚”,上诉人上诉所称毛某1与余某间不具有婚约关系,数的是卖牛的钱的上诉理由不符常理,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毛某1、毛某2、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毛某1、毛某2、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张金勇
审 判 员 龙 俊
审 判 员 芦化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艳
书 记 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