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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何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2:10:58 325

汪某、何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某、何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5民终199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严、何攸宁,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汪怡璇、何英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2021)0526民初134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琦、李太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被上诉人汪怡璇、何英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严、何攸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琦、李太平上诉请求,撤销XX城县人民法院(2021)0526民初1342民事判决,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彩礼人民币147000元,并返还钻戒、手镯、项链、耳环、黄金戒指、苹果手机一部(价值共计45000元);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上诉人李琦与被上诉人汪怡璇同居生活两年四个月,与事实不符,举行结婚仪式后二人才以夫妻之名共同生活。基于当地民间习俗,上诉人不得已给付被上诉人11万元彩礼,经媒人之手支付彩礼3万多元,并购买手机、金某某等贵重物品。现双方因被上诉人解除婚约关系致使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依据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返还彩礼、金首饰、手机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应予以支持。李琦被行政拘留并非二人感情不和导致,而是二被上诉人觉得因为被上诉人继父借款一事,让二母女没有脸面,才假借此事吵闹,致使二人无法进行婚姻登记。二被上诉人明知汪怡璇不够法定年龄,只是为了索要财物,并非安心与上诉人一起生活,一审对被上诉人的行为支持,有失法律公平、公正。一审提交的暧昧微信聊天记录,是第三人利用技术手段拼图形成,并非李琦本人的真实聊天内容。一审法院认为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汪怡璇客观存在一定的支出及花费,不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汪怡璇、何英红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李琦与汪怡璇同居时间问题,结合一审庭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二人长期、持续共同居住生活两年零四个月,双方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会活动,二人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因女方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未进行结婚登记。关于收取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本案李琦与汪怡璇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按照习俗举行订婚、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汪怡璇曾怀孕,后因李琦多次到答辩人娘家闹事导致流产并进行XXX,对
本院查明  汪怡璇的身体、精神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导致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李琦因闹事行为被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另外,相处过程中,李琦存在多次向其他异性发送暧昧信息约其他异性见面等情形,现李琦还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被答辩人李琦存在严重过错,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共同生活期间汪怡璇客观存在一定的支出及花费,被答辩人也认可证据的真实性。综合以上因素及一审实际情况,答辩人无需返还彩礼。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首饰物品返还问题,李琦所赠送给汪怡璇的戒指、手机、耳环等礼物,发生在双方订婚之前,且上述礼物不是同一时间购买,是二人同居期间李琦主动赠送的礼物,并非被答辩人所说不得已而购买,应视为无偿赠与。且二人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已履行完毕,故被答辩人所述观点不能成立。答辩人汪怡璇与被答辩人李琦共同生活过程中存在一定支出和花费的事实,与本案彩礼返还具有关联性,理应作为定案依据。双方在同居期间,汪怡璇日常的包含起居、生活消费、看病医疗、买房出资等已将被答辩人所赠与的彩礼花费殆尽。自汪怡璇流产以来,其经历了两被答辩人电话、微信、短信不间断的威胁和骚扰,后李琦又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在此期间,汪怡璇经历了痛苦的煎熬,终于等到一审法院的判决。虽然在判决中汪怡璇与李琦之间还有共同财产未予处理,汪怡璇也未得到任何的精神损失赔偿,但其也能识大体,放弃了上诉的权利。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原告诉称  李琦、李太平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方给付的彩礼147000元整,返还原告方钻戒、手镯、项链、耳环、黄金戒指、苹果手机一部(价值合计45000元),以上共计19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太平系原告李琦之父,被告何英红系被告汪怡璇之母。原告李琦与被告汪怡璇于2017年12月通过快手软件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当时原告李琦系网络主播,XX道XX学校大三学生。2018年3月被告汪怡璇搬至原告李琦家中与原告李琦及其家人共同居住生活。2018年4月30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前原告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何英红给付彩礼110000元。2020年1月13日双方依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方曾于2019年12月28日给被告汪怡璇购买价值9680元的钻戒一枚。2020年6月23日被告汪怡璇在渭南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临床诊断为“妊娠状态”,即确诊怀孕。为能更好的养胎及休息,2020年7月被告汪怡璇从原告李琦家中离开并由原告李琦送至其娘家居住生活。2020年8月1日原告李琦为产检事宜到被告何英红家找被告汪怡璇,双方因被告汪怡璇继父与原告方间的借款偿还事宜等琐事发生矛盾。2020年8月2日,被告汪怡璇在XX城明媚医院诊断为“不全流产”并进行清宫手术。2020年10月15日,XX城县公安局作出蒲公(重)行罚决字[2020]1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李琦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中载明:“现查明2020年10月7日17时许,在XX城县XX镇XX小区,违法行为人李琦因婚姻纠纷联系不上妻子汪怡璇,后自行联系开锁公司更换其丈母何英红家门锁。何英红哥哥何某某报警后,我所受理调查,10月8日15时左右,李琦在明知何英红报警的情况下,因联系不上妻子汪怡璇,再次联系开锁公司更换何英红家门锁,非法侵入何英红家。”另查明,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李琦曾给被告汪怡璇购买苹果手机、
  手镯、项链、耳饰、黄金戒指等首饰及物品。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原告李琦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8日被羁押于看守所,本案庭审之日该案件正在华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庭审中,被告汪怡璇称“李琦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有暧昧聊天也有发生性关系,关于该情形我曾向李琦父母说过,他父母说李琦年龄小,这样做是为了让人家给他直播刷礼物”;原告李太平称“她(汪怡璇)微信给我说过,但我觉得他俩都大了,就不愿意管这些事,也没有回复,后来他们自己解决了。后面我才知道,有可能是为了给李琦增加网络热度和直播收益。”。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的金额。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彩礼金额可以确定为110000元。原告方主张给付彩礼总金额为1470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故对于超过1100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方辩称其收取的110000元中的2000元系衣服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其所称的“衣服钱”系与其主张的“彩礼”一起以金钱方式给付,故亦应认定为彩礼,对其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综合考虑应认定彩礼金额为110000元。争议焦点二:对于收取的彩礼被告方是否应当向原告方返还。彩礼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在涉及返还问题时应根据公序良俗、给付金额、给付某某、是否结婚、共同生活、生育妊娠、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定。本案中,原告李琦与被告汪怡璇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按照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达两年四个月,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汪怡璇曾怀孕,后因故流产并进行清宫手术,对被告汪怡璇的身体、精
  神均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导致其承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相处中原告李琦存在向其他异性发送暧昧信息等情形,其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期间被告汪怡璇客观存在一定的支出及花费,综合以上因素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于原告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争议焦点三:对于原告方给被告汪怡璇购买的苹果手机、手镯、项链、耳饰、黄金戒指等首饰及物品是否应当返还。原告方给被告汪怡璇购买以上首饰及物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故对原告方要求返还以上首饰及物品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争议焦点四:关于被告汪怡璇认为其与原告李琦同居期间共同进行网络直播并取得收益、共同购买渭南市临渭区XX广场XX小区商品房一套、共同购置奔驰牌轿车一辆,以上财产均系双方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被告方该项请求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故可另案诉讼主张,本案中不予涉及。被告汪怡璇要求原告方承担其为清宫手术所支出的费用及营养费,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且在返还彩礼部分已经将该项费用予以考虑,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琦、李太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李琦、李太平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琦与被上诉人汪怡璇于2018年4月
  30日举行订婚仪式,2020年1月13日依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诉人主张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彩礼147000元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一方认可收到110000元,并有银行转账明细予以证明,应予认定;对于上诉人主张的剩余37000元彩礼,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彩礼金额为110000元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上诉人李琦与被上诉人汪怡璇虽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上诉人收取了上诉人彩礼,依法应予以返还。对于上诉人主张要求返还其给付被上诉人钻戒、手镯、项链、耳环、黄金戒指、苹果手机一部的上诉请求,经审查,对于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的财物,上诉人提交了购买钻戒、黄金耳饰以及黄金项坠的证据,对此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苹果手机一部及其他首饰,因未提交证据证明价格及种类,不予采信。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的首饰虽有赠与性质,但考虑上述首饰属贵重物品,价值较大,且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予以退还;又因首饰系个人随身物品,并由被上诉人保管使用,故宜折价返还。结合上诉人李琦与被上诉人汪怡璇已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等实际情况,由被上诉人酌情返还上诉人彩礼45000元、财物折价款5000元为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返还彩礼及财物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李琦、李太平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2021)0526民初1342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汪怡璇、何英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上诉人李琦、李太平彩礼及财物折价款共计50000元整;
  三、驳回上诉人李琦、李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上诉人李琦、李太平负担1035元,由被上诉人汪怡璇、何英红负担10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上诉人李琦、李太平负担2070元,由被上诉人汪怡璇、何英红负担20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闵卫红
审判员党疆霞
审判员车兴民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党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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