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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代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2:11:42 338

王某1、代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代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6民终129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国,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3。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代某、王某2因与被上诉人王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某1、代某、王某2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3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王某3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年前,王某3与王某2经媒人王永存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3月9日,媒人夫妻俩带王某2及其家人到王某3家看家庭,当日,王某3家人在濉溪县三堤口老火车站附近的小后厨饭店宴请王某2及其家人,包括媒人夫妻俩。在吃饭过程中,王某3的母亲穆雪芹将双方事先约定好的见面礼26000元交给王某2的母亲代某。后来,王某3和王某2相处不融洽,双方现已解除婚约关系”是完全错误的。一是王某3和王某2只是经人介绍相识并吃了顿饭,并未确立恋爱关系。二是王某1、代某、王某2从未收到王某3的26000元,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且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王某3给付王某1、代某、王某2见面礼26000元违背了基本的客观事实,且并没有充分的证据。一审中,王某3仅提供了三个证人以证明其给付王某2见面礼26000元,但三证人分别是王某3的姑姑、母亲、奶奶,均是王某3的直系亲属,且这三个证人证言互相有矛盾,均不应采信。媒人王永存吃饭时和女方并不在一桌,其对王某3是否给付彩礼完全不知情。综上所述,王某1、代某、王某2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驳回王某3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某3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王某3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王某1、代某、王某2返还王某3彩礼39066.67元;2.案件受理费由王某1、代某、王某2承担。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3明确诉求:要求王某1、代某、王某2返还彩礼26000元和为王某2购买手机的钱款7388元,其余诉求均放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年前,王某3与王某2经媒人王永存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3月9日,媒人夫妻俩带王某2及其家人到王某3家看家庭,当日,王某3家人在濉溪县三堤口老火车站附近的小后厨饭店宴请王某2及其家人,包括媒人夫妻俩。在吃饭过程中,王某3的母亲穆雪芹将双方事先约定好的见面礼26000元交给王某2的母亲代某。后来,王某3和王某2相处不融洽,双方现已解除婚约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各证人的证言及当地风俗可以认定,王某3以与王某2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当地习俗给付王某2见面礼26000元。王某3与王某2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已解除婚约关系,王某1、代某、王某2应返还王某3上述彩礼款。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王某1、代某、王某2返还王某3彩礼18000元。王某3所提供的转账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3为王某2购买了手机,王某3要求王某1、代某、王某2返还手机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王某1、代某、王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3彩礼18000元;二、驳回王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计388.5元,由王某3负担210元,王某1、代某、王某2负担178.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1、代某、王某2应否返还王某3彩礼款18000元。
  婚约财产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在现实生活中给付彩礼时很少保留书面证据,本案证据的采信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认定。首先,作为媒人处于中立地位,其陈述的内容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通过一审法院对媒人王永存的问话可知,双方经媒人商定的见面礼为26000元。其次,王某3提供的证人虽与其存在亲属关系,但鉴于彩礼给付的特殊性,上述证人系彩礼给付的亲历者,知晓给付彩礼的具体情况,且其陈述内容与王某3提供银行取款记录及媒人的问话笔录内容相吻合,其证言能够证明本案部分事实,应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王某3给付王某1、代某、王某2见面礼26000元,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也符合农村婚约风俗习惯,判决王某1、代某、王某2酌情返还王某3彩礼款18000元,并无不当。王某1、代某、王某2对上述证据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王某1、代某、王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王冬宁
审判员 化启武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芳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