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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19 12:13:28 327

危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危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8民申41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海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危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0)0804民初987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危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长 王纯棉
审 判 员 张青云
审 判 员 苏红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熊婷婷
书 记 员 邓梦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