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危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民申4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海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危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4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危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长 王纯棉
审 判 员 张青云
审 判 员 苏红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熊婷婷
书 记 员 邓梦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