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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1、向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2:14:19 338

向某1、向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向某1、向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7民终188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志,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某1因与被上诉人向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0703民初188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向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向某2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案并非婚约财产纠纷,双方仅为恋爱关系,并未订婚;2.向某2未提交充分的证据真实已给向某1支付50000元彩礼,其父亲和朋友未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案涉保证书由向某2制作,并非向某1书写和签名,一审法院判决向某1返还50000元彩礼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向某2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事实和理由:1.向某2与向某1均系单身男女,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谈婚论嫁符合公序良俗,向某2给向某1支付彩金50000元是为了与其结婚,故本案应为婚约财产纠纷;2.向某2给向某1支付50000元彩金后,为了稳妥起见,要求向某1书写保证书,向某1表示不会写、要求向某2书写后、向某1捺印表示认可,故形成了案涉保证书;该保证书充分证明向某2给向某1支付了50000元彩金的事实;3.依照法律规定,向某2支付彩礼后,向某1未与向某2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向某1收受的彩礼应全部返还。
原告诉称  向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向某1返还向某2彩礼7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向某2与向某1于2019年5月通过微信相识,同年5月29日向某1与其前夫离婚,2019年6月与向某2确立恋爱关系。
  ××××年××月××日,向某1给向某2出具保证书,载明“向某1向向某2承诺并保证。永远两人在一起,决不异情别恋,或提出分手,如果没有做到,一定退还向某2所花费的一切费用叁万元(30000元),包括现金、车费、住宿、医药费、手机充值费、买手机的钱、衣服、鞋子等费用,当天给向某1彩金五万元整(50000元),已经收到”。后向某1不再与向某2联系,向某2遂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婚约财产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向某1是否应给向某2返还彩礼70000元。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本案中,向某1与向某2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向某2为与向某1结婚给付彩礼,并由向某1出具保证书,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婚约关系。按照我国的民间婚俗,向某2给付向某1礼金50000元,其目的是希望能够与对方结婚,故应认定为彩礼。现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向某1应予以退还。此外,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对于共同花费和属于自愿赠与性质的财物,应认定为赠与性质,向某1出具保证书认可双方恋爱期间向某2花费30000元,明细为车费、住宿费、医药费、手机充值费、购买手机、衣服、鞋子等,结合原告转账明细,金额均在1000元及以下,且有部分为具有特殊意义的“520元”的转账明细,加之双方恋爱时间将近2年,必然产生花费,故向某2所主张的该30000元应当认定为双方共同花费及向某2对向某1赠与的财物,向某2要求返还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向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向某250000元;二、驳回向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向某1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向某2一直未婚,在与向某1交往期间,多次要求与其结婚。向某1只有小学文化,案涉保证书由向某2书写后向某1捺印。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向某1是否返还向某2彩金5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从本院查明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向某2以与向某1结婚为目的,按农村风俗习惯于××××年××月××日给向某1支付了50000元彩金,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向某1依法应予返还。第一,向某2系大龄未婚青年,在与向某1确立恋爱关系后,多次表达要求结婚的愿望,向某1曾多次拒绝,故向某1提出向某2支付大额彩金后就同意结婚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且向某2作为普通的农民工,一次性给向某1赠与50000元显然与其经济实力不符,向某2一次性给向某1支付50000元应当是以结婚为条件。故本案案由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正确。第二,案涉保证书上明确写明向某1收到了向某2支付的50000元彩金,该保证书虽系向某2书写,但向某1在该保证书上捺印,结合向某1只有小学文化的事实,该保证书由向某2本人书写、而非由向某1书写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向某1对其被迫捺印的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第三,虽然向某2未提交证据证明给向某1转账支付50000元彩金,但50000元现金支付并不违背日常生活经验,且向某2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有支付50000元现金的能力,向某1否认收到该50000元彩金,但不能就其在保证书上捺印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定向某2已支付了该50000元彩金。
  综上,向某1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向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谭洪妮
审 判 员 涂江波
审 判 员 周立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泽轩
书 记 员 陈 琳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