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堪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堪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民终22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堪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羊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堪某、羊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1、任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22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堪某、羊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堪某、羊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某、堪某、羊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7元,减半收取1998.5元,由上诉人杨某、堪某、羊某负担,剩余的1998.5元退还给杨某、堪某、羊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李冰
审判员元丹措
审判员马轶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晓元
书记员星全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