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苗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苗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4民终49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英,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侯丽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某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苗某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在(2020)冀043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2020)冀04民终4852号民事裁定中,已经查明双方婚约解除后,已由调解人员将纠纷解决清楚,根据双方合意,上诉人退还了被上诉人5万元及首饰,应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一审法院同情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诉状中夹杂了个人情感表述,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因被上诉人不与上诉人去领结婚证,才导致双方发生矛盾解除婚约。此事对双方家庭的影响都很大,上诉人父亲也因此而跳河,后抢救花费数万元;3、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在(2020)冀0432民初553号、(2020)冀04民终4852号案件中已审理完毕,应驳回其起诉。
被告辩称 苗某书面答辩称,双方婚约关系解除后,上诉人从未联系过答辩人就财产问题进行协商,答辩人也从未授权过他人对此事进行协商,本事件一直处于待处理状态。事后多月,答辩人才知道上诉人家属退还5万元事宜,但答辩人并未对本事件彻底解决完毕进行明示追认。答辩人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付出太多感情,在距上诉人仅三公里的地方买房,上诉人母亲数次要求给上诉人加名。现在答辩人还要偿还银行贷款,还占用了首套首贷资格。上诉人的行为无形当中改变了答辩人的人生轨迹。一审判决已经对上诉人的利益进行了照顾,但上诉人仍不知足。本案不存在重复起诉,两案的事实依据、诉讼请求、法律适用均不同。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相识后订立了婚约关系。2019年5月1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完成三笔转账,金额分别为1,000元、50,000元、10,000元,并于2019年6月1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6,000元,原告购买空调一台,空调安装于被告家中。原告给付被告小侄子1,000元,被告母亲给付原告红包1,000元。2019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父亲苗长文转账50,000元。原告并给付被告“三金”(手链、项链、戒指)及耳钉。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2020)冀0432民初553号庭审笔录及判决书、(2020)冀04民终4852号民事裁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打印件等相关证据在卷为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彩礼是依当地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一种给付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现原被告婚事未成,原告苗某要求被告杨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以支持。关于彩礼款的数额,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元和500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三金”是原告给付的价值较高的物品,被告辩称已经返还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原物返还原告。原告给付被告小侄子的1000元及看路送好1000元、耳钉应认定为赠与不再返还;关于原告给付的6000元,被告辩称是拍婚纱照的钱,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确实已经进行了婚纱照的拍摄和制作,该款项由二人共同消费,本院酌定不再返还;原告赠与被告的空调,根据(2020)冀0432民初553号庭审笔录的证人证言被告已经折价返还,本院酌定不再返还。原告认可被告已经返还50000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苗某彩礼款10000元。二、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苗某手链、项链、戒指各一个。三、驳回原告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原告苗某负担160元,被告杨某负担89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1、证人郭某1到庭作证称,其与上诉人是同村,是该村村委会主任。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后,经过其在内的几名村民与苗某亲戚共同协商,并经苗某同意,由杨某退还苗某5万元双方纠纷了结,三金交还给苗某的大伯苗长生;2、证人王某到庭作证称,其与上诉人同村,是该村会计,其他证明内容同郭某1;3、证人郭某2到庭作证称,其也参与了对双方矛盾的调解,苗某及其大伯、姑父等人也参与了调解,经双方协商,由杨某退还苗某5万元,并将首饰交给苗长生;4、郭某1与被上诉人苗某姑父卢献增的通话记录三份,谈话内容可证明双方已对彩礼纠纷解决完毕;5、郭某2与苗长生通话记录一份,谈话内容可证明双方已对彩礼纠纷解决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在双方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后,经过双方家长及村干部的协调,已对解决该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由杨某退还苗某彩礼款5万元及三金。
本院查明 根据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某提交的证据及证人出庭作证,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因故解除婚约后,在双方家长及村干部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苗某为了与上诉人杨某达成结婚的目的,给付被上诉人杨某彩礼款60000元,后双方发生纠纷解除了婚恋关系。在关于返还彩礼的问题上,经过双方家长及村干部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由上诉人杨某返还苗某5万元并退还了三金,上诉人申请的证人出庭所作证言及与被上诉人亲戚的通话记录可以印证以上事实。另,在双方发生纠纷后,上诉人杨某于2019年6月18日即向苗某父亲苗长文转款5万元,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双方纠纷应当已经了结。综上,被上诉人苗某要求杨某返还1万元彩礼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杨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苗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张曙辉
审判员 江志刚
审判员 陈德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岳晓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