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7民终28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1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上诉材料中记载上诉人杨某经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两次书面通知(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10日)其预交上诉费用,其均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高 帆
审 判 员 王玉龙
审 判 员 王金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文 涛
书 记 员 高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