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法律渊源
自1982年《商标法》颁行后,虽历经四次修正,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一直都被明确列为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类型。1982年、1993年《商标法》规定在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2001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则规定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商标审查标准》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解释是: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笔者认为,“道德风尚”可以拆分为“道德”和“风尚”。“道德”的范围极其广泛,“风尚”可泛指良好的社会风气,社会正气。对于违反道德风尚的标识,有时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大家心知肚明,判决书有时也语焉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