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贺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1、贺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民终15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某,甘肃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1、贺某、张某2与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华池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是否生育孩子系判决返还彩礼数额的主要考量因素,张某2主张其与王某2同居生活期间已怀孕,王某2予以否认并认为即使怀孕其不是孩子生父,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不当。孩子现已出生,王某2是否为孩子生父事实不清,如双方对孩子父母争议不能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重审中应查明事实,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严格依法公平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华池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华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退还张某1、贺某、张某2。
落款
审判长 郭 立 品
审判员 赵会娥
审判员 常雪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