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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2:19:33 327

赵某、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5民终128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智,辽宁维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海红、王浩丽,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海红、王浩丽,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0504民初22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李某、梁某共同返还彩礼9万元,上诉费由李某、梁某承担。事实与理由:赵某与李某虽然登记至起诉离婚有一年时间,但共同生活只有几天,只因为发生了一次争吵,李某就起诉到法院坚决离婚,而法院却对赵某请求离婚与彩礼一并审判,并在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却仅对离婚作出了判决,显然有违常理和正常的审判程序,且又不符合准许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赵某认为李某、梁某是借与赵某登记结婚为名,实为骗取彩礼为目的,否则决不会找关系上法院解除婚姻,且找关系开收据,证明所收10万彩礼都用于购买结婚用品了,但实查所买结婚用品共用去6000多元,所以李某、梁某拒返9万元彩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10万元是彩礼,民俗彩礼就是给付女方,包括女方父母,所以一审只判决由李某一人返还彩礼2万元实为不妥,应依据离婚案和返还彩礼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做出支持赵某的诉求。
  李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予返还彩礼。事实与理由:李某与赵某虽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但是在结婚之前双方已经同居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与事实不符,而且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并非是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要件。李某提出离婚的原因是赵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并对李某施以暴力,李某迫不得已才选择离婚。李某虽然没有固定工作,但是其经营车辆,有一定的经济来源,给付彩礼的行为并未导致赵某生活困难,且彩礼均用于购置结婚用品、家电及新房装修,李某离开时并未带走一物,均留在赵某家中。综上,本案并不具备返还彩礼的情形,从法理和情理上来讲,李某都不应当返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梁某辩称:公正判决。
原告诉称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返还彩礼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梁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赵某于婚前给付李某彩礼10万元。李某于2018年1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赵某、李某于2019年12月2日由法院判决离婚,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过程中,按照当地习俗为达到结婚的目的,男方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金钱或实物。本案中,赵某给付李某彩礼的行为,是赵某与李某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情况予以综合考虑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赵某与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李某于2018年12月起诉离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较短,双方婚后无子女,赵某无固定工作,李某因结婚购置的部分物品在赵某处,故酌定由李某返还赵某彩礼2万元。李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0万元彩礼已经全部支出。另赵某以彩礼款交给梁某为由主张梁某共同承担返还义务,但向法庭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交由梁某,故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赵某彩礼2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赵某已预交,由被告李某承担3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赵某承担2000元,应予退还原告赵某3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李某自登记结婚至分手,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婚后无子女,赵某无固定工作,李某婚前收受的彩礼款应当酌情返还。由于李某在收到彩礼款后购置了一些结婚物品在赵某处,故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返还赵某彩礼款2万元并无不当,对赵某主张返还彩礼款9万元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某提出由李某、梁某共同返还彩礼款的一节,返还彩礼款之诉的当事人应系订立婚约的男女,故赵某要求梁某共同返还彩礼款,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提出双方结婚前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不应返还彩礼款一节。共同生活应该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而要进行这些活动必须经过一段时间。本案中的男女双方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虽然李某提出双方认识后就开始共同生活,但是赵某对此事实予以否认,故李某拒绝返还彩礼款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某、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二千元、上诉人李某负担三百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张艳玲
审 判 员 解 芳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艳强
书 记 员 刘 淼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