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赵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1、赵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民终43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1、赵某2、武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1、赵某2、武某以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王某1、王某2、胡某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1、赵某2、武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某1、赵某2、武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1.5元,由上诉人赵某1、赵某2、武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保中
审判员 刘玉杰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