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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李某1等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9 12:21:15 340

郑某、李某1等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李某1等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民终225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曾用名李某3)。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某、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1)0122民初346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李某1在收到法院的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某、李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卓玛
审判员许正芳
审判员司世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杰
书记员马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