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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19 12:21:38 349

郑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郑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724民申8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华,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0724民初4601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一款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落款


审判长 钱 英
审判员 陈 威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莎莎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