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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陈某2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1 11:47:03 322

陈某1、陈某2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1、陈某2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6民终342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柱波,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某3。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2、原审被告陈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0624民初146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1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陈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戴 斌
审判员 李峥嵘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