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何某1、何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1 11:50:06 352

何某1、何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1、何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5民终84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2(系何某1父亲),住甘肃省秦安县陇城镇凤尾村32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某1、何某2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1)0522民初142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1、何某2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某1、何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何某1、何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何某1、何某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虓 晖
审 判 员     包新萍
审 判 员     王梅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吕东虹
书 记 员     姜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