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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1、吉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21 11:52:52 366

吉某1、吉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某1、吉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34民申88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某1。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某2。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某3。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某4。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吉某1、吉某2、吉某3因与被申请人吉某4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吉某1、吉某2、吉某3称,因不服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款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3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审、再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退还7万元彩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显示公平,依法应当改判。一、申请人吉某1与被申请人吉某4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且也实际共同居住满一年以上,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应当再返还彩礼。二、申请人收到的彩礼已经用于婚礼及婚后共同生活,不再具备返还的客观条件。三、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应当返还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并非申请人主观过错,原审法院不应当让申请人承担大部分责任。法院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产生合法的婚姻关系,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是申请人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申请人主观过错,在此之前申请人并不知道自己存在不适宜结婚的情形。四、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原审法院的(2020)川343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并未送达三申请人,而是送达给与本案无关的吉多子铁,导致三申请人不知晓该判决内容,直至执行才知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申请人吉某1与被申请人吉某4于2018年2月20日在喜德县桂香山庄按照地方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8年2月21日,吉某4向三申请人给付了彩礼钱现金100000.00元。××××年××月××日被申请人吉某4与申请人吉某1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双方到指定医院进行婚检,因申请人吉某1有不适宜结婚的症状,导致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实现缔结婚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由男方于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的财物,而合法的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以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按照民族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二人之间不能产生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结婚且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未能实现,已按民族习俗给付的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申请人吉某1与被申请人吉某4同居近一年,不能实现结婚目的,双方均有过错。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并结合给付彩礼的金额、男女双方的同居时间、过错程度、是否生育子女、当地习俗等因素酌情考虑三申请人返还彩礼70000.00元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送达判决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核实,2020年9月29日,本案原审承办人谢永龙电话通知申请人吉某1到喜德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吉某1接到电话后告知承办人其在外,请将三份判决书交给开庭时来法庭旁听过的她的阿普吉多子铁(喜德县水厂工作人员),承办人谢永龙和书记员郭泓于当日将三份判决书交给正在喜德县检察院小区门口修水管的吉多子铁,并告知吉多子铁是吉某1叫把三份判决书交给他,三申请人到其处领取,故吉多子铁签收了该三份判决书,因此,申请人称送达程序违法,对本案判决结果不知情直到执行才知晓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三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吉某1、吉某2、吉某3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潘  琼
审 判 员 张  萍
审 判 员 阿硕布格苏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诗 雨
书 记 员 张 小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