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民终42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义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元元,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上诉人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6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与上诉人刘某均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李某负担800元,刘某负担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某负担350元,刘某负担800元。
落款
审判长 朱继科
审判员 闫海英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姬世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