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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任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1 11:55:50 353

李某、任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任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4民终579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舰,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洋,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与上诉人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6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任某返还李某彩礼款100000元(一审判决返还300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任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公。1.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已有两年有余,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实际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超过半年。虽然双方2018年12月27日举行结婚典礼,但是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期间仅仅四个多月。任某一直在石家庄工作和居住,李某在涉县工作,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任某一直以自己买房办理房产证为由拒绝与李某登记结婚。对此,李某提交的录音可以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而任某早在2020年7、8月份就提出了分手。期间李某为二人支出的费用较多,其中包括去泰国旅行时的开销、买钻戒、日常开销等是由李某承担,同时李某还给任某还车贷、交物业费。2.一审法院判决任某返还彩礼30000元显失公平。双方订婚时共计给付彩礼100000元、见面礼10001元、改口费和压柜子钱20000元、上轿钱2600元、下轿钱2800元,这些费用都应当属于婚约财产返还范围,以上合计135401元。李某在诉状中仅要求返还彩礼100000元,而一审法院判决支持30000元显失公平。由于双方早在2020年就决定分手,任某一直在石家庄拒不回家,期间因为彩礼返还问题多次协商。当时的协商意见为考虑到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任某同意返还李某彩礼钱共计60000元,其装修借李某母亲的30000元也予以返还,共计90000元。由于李某帮助任某和其姐夫开理财公司导致自己家人所有存款及亲戚朋友共计70多万元的财产血本无归,而任某既不想办法追回损失,也不和李某一起承担责任,导致李某生活困难,还得想办法解决亲戚朋友投资损失。任某提出分手后,口头答应退还90000元(含借李某母亲30000元),却一直推诿。对此,李某提交的录音资料可证实以上情况,况且在一审开庭前和庭审后任某还同意返还5—6万元彩礼钱,一审法院明知该情况,却不认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在任某同意返还5—6万的情况下,反而仅判决返还30000元,这一结果显失公平,我方不能接受。3.一审法院审判意见中的法律释义部分与民法典相悖。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未办理结婚登记,对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应以公平原则,酌情返还,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彩礼款在100000元以内的,一般不予返还”。这一观点李某不知来源何处,更不知道100000元这一数额的确定原则。那么按照公平原则,双方实际生活较短,且一直是任某拒绝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开销支出及给付任某款项也很多,而一审法院依据没有公开发布的所谓的理论观点作出的与民法典相悖的判决结果,我方认为于法无据。4.一审法院判定诉讼费1150元,李某承担1000元,任某承担150元,违反了《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中诉讼费的分担原则,该案中诉讼费用应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认分担比例。而本案诉讼请求为100000元,判决结果为30000元,根据判决李某承担的诉讼费用明显高于判决比例,有失公平。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判如前述。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任某辩称,1.李某称仅仅生活4个月没有依据,双方在2008年时是高中同学,2009年确定恋爱关系,举行典礼前双方一直同居,故双方同居时间远远超出两年。2.李某称任某拒绝登记结婚理由错误,双方举行典礼后,任某为双方生活、度蜜月等支出250000元,有详细清单。3.原审判决返还30000元显失公平,应当不予返还。根据相应法律、司法解释等,100000元以内应不予返还,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任某不承担彩礼款。4.对于诉讼费一审判决正确。
  任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为任某不承担返还李某彩礼款3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系2008年高中同学,2009年确立的恋爱关系,一直到2018年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典礼仪式后双方一直同居,期间任某多次要求领证,但李某以种种理由推脱,到2020年5月任某提出在520当天领证,但李某以自己能力不足等理由未领,就在今年五一李某还问我回不回来,我说回去时告诉你,谁知李某竟然起诉了任某,故双方不能继续的原因在于李某。在双方同居期间,李某无工作、无收入,且有巨额外债,故任某为婚礼花销了不少钱,包括去泰国度蜜月的旅行费、吃住、给其家人买礼物等开支约250000元均系任某花销。任某是被李某赶出家门的,根据民俗及法律均不应该给李某退还任何一分彩礼款。关于一审调解期间,法官给我方说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退彩礼款,任某不懂法律,为了尽快调解才同意退一点,结果没有调解成功,任某告诉法官如果不是调解是判决的话,是不同意退的,谁知一审判决竟然依据任某同意退而判决退还30000元彩礼款,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双方同居时间、任某所花费清单及彩礼款在100000元以内的不予以退还的规定,一审判决显然于法无据,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如前述。
  李某辩称,典礼之前没有同居,典礼之后同居的;任某应返还彩礼款100000元。
原告诉称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任某立即返还彩礼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任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任某系高中同学,双方系自由恋爱,于二零一八年农历八月二十六日双方订婚,2018年12月5日,李某给付任某彩礼款100000元,2018年12月27日举行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证。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产生分居。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任某返还彩礼款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由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未办理婚姻登记,对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对返还彩礼的金额不宜全部返还,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以及是否发生了夫妻关系等因素确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同时也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全部返还。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应以公平原则,酌情返还,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彩礼款在100000元以内的,一般不予返还。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按风俗习惯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已两年有余,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共同生活中也存在一定的消费,审理中任某表示同意适当退还部分彩礼,综合考虑,任某适当退还李某彩礼款30000元较妥。对李某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李某诉称,双方共同生活仅四个月,证据不充足,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任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李某彩礼款30000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某承担1000元,由任某承担15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任某应否返还李某彩礼款及返还数额的问题,首先,虽然李某称双方共同仅仅生活四个多月,但从一审、二审审理来看,即便双方一方在涉县工作,一方在石家庄工作,但双方仍相互往来,故李某称仅仅生活四个月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一审根据客观情况综合考虑,判决任某返还李某彩礼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客观实际,故本院予以支持。再次,对于一审诉讼费的负担问题,双方应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比例进行分担为宜,故一审判决任某承担150元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某主张一审诉讼费承担比例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其他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任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判项正确,应予支持,但诉讼费承担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某承担805元,任某承担3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2300元、550元,由李某负担2300元,任某负担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孙 佳
审判员 罗 琪
审判员 赵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