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民终52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春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1与被上诉人杨某、刘某,原审被告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1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杨某发布的微信照片,以此证明杨某在二人存在婚约关系的情况下与她人确定恋爱关系,杨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减轻女方返还彩礼款的比例份额,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1预交的二审诉讼费65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刘凯审判员张子亚
审 判 员 陈 翠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潇
书 记 员 周 健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