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通讯》并没有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为“带有欺骗性的商标”的认定而败诉的案件情况进行统计。事实上,该事由判断的复杂性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本身。带有欺骗性的标志的判断,最终落脚于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对于“误认”的具体类型,有常规类型,也有基于个案具体性而产生的新的类型。裁判标准不统一是此类案件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问题。
此外,此类案件还涉及到与其他保护手段的冲突问题。
关于“误认”类型,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标审查标准》列举了11种情形,可以视为“误认”的常规类型,具体包括: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2)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的;
(3)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4)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价格、生产时间、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5)公众熟知的书籍、游戏、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的名称,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的;
(6)商标由地名构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产地误认的;
(7)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8)商标由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之外的其他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9)商标包含国家名称,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国的,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10)商标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11)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未经本人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