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李某与覃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

2023-06-21 11:57:30 363

李某与覃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


 

李某与覃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8民终51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顺。系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街道枫香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定福,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覃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0802民初138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对本案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直接改判覃某返还李某改口费21000元、彩礼101000元、价值23244元黄金饰品一套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存在瑕疵。上诉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必要性审查。一审判决没有对证据及质证意见加以论证。二、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对一审另查明的事实有异议,覃某没有提交支出嫁妆费用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不能在判决书中采用“数万元”的模糊词语。“双方已拍摄了婚纱照”虽未提及谁支付了费用,但从出现的段落结合书写的习惯,易让人理解是被上诉人支付的,有失判决的严谨性,该费用是上诉人母亲另行支付的9000元现金。将婚期推迟是双方同意的,不能实现结婚目的的原因是覃某一再索要彩礼,不能归责于李某。2021年年初当事人仍谈论婚嫁足以证明上诉人被骗对外欠款的事实已得到被上诉人的谅解。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共同履行长期的夫妻义务和形成家庭义务。三、一审判决未区分彩礼及其他财物,对改口费遗漏处理。案涉财物分为三部分:1.2020年8月11日的改口费20000元(起诉书请求的21000元,原审法院只认定20000元);2.彩礼100000元(起诉书请求的是122000元,原审法院只认定100000元);3.黄金饰品一套价值23244元(起诉书请求的是25800元,原审法院只认定23244元),该事实部分均得到判决书中认定,依据原审法院裁决规则其结果应为80000元彩礼×30%﹦24000元加上23244元的黄金饰品共为47244元,遗漏了20000元改口费的处理。四、婚约纠纷不应适用过错原则。彩礼一般属于男方父母附条件赠与给女方的,其所有权属于男方父母,如婚约解除,彩礼也应退还给男方父母。借婚约索取钱财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全额返还。五、追加的21000元彩礼是上诉人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在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给被上诉人的,以证据不足驳回的理由不充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请求或发回重审。
本院查明  覃某辩称:1.上诉人提到的证人已经出具了书面的证人证言,程序上没有问题;2.改口费20000元、礼金物品、8月25日给的30000元是事实,其他的没有收到;3.追加的21000元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支出;4.金银首饰中上诉人自己也买的有,拍婚纱照的钱被上诉人拿去还赌博欠款了,被上诉人变卖了部分金银首饰用于拍婚纱照;5.不能实现结婚目的的原因是上诉人在结婚的前两天提出不结婚,不尊重被上诉人,双方父母都做了购买嫁妆、预订酒席等相关准备。彩礼还有赠与的存在,踩屋场的30000元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维持。
原告诉称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覃某退还李某给付的彩礼款122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覃某退回李某因订婚为其购买的价值25800元的黄金饰品;3.本案诉讼费由覃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李某与覃某双方通过网上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根据当地习俗,8月8日李某在市城区影视城旁梅尼超市梦金园为覃某购买了价值23244元黄金饰品一套(总价25800元,其中价值2556元的戒指由李某所有)。8月11日订婚当天,李某向覃某给付20000元(改口费);随后双方父母共同商定于2020年10月1日举行婚礼。临近婚期,覃某需置办嫁妆,李某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给覃某给付30000元、27日给覃某母亲给付50000元的结婚彩礼。后因李某在网上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李某便于××××年××月××日通知覃某取消婚礼将婚期推迟。事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遂于2021年5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另查明:1.覃某已置办了数万元的嫁妆及给亲朋好友送达了婚庆请柬,并筹备了婚宴酒席;2.双方已拍摄了婚纱照;3.覃某的金银首饰已部分变卖及遗失,现无原物。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李某依与覃某有婚约关系,以当地习俗,为达到与覃某结婚之目的,先后给覃某给付数额较大的彩礼及购买了金银首饰。现覃某以李某有赌博恶习及不尊重对方为由提出悔婚,依法应将李某给付的婚前彩礼及购买的金银首饰予以退还。另覃某现没有金银首饰实物,可折价予以退还。故对李某要求覃某退还婚前彩礼及金银首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覃某悔婚是因李某的过错造成的,覃某没有过错。只要李某按双方商定的日期举行婚礼,是可以达到与覃某结婚的目的。因李某在临近婚期取消婚礼,对覃某的名誉及物质上已造成较大的损害,故覃某对其彩礼退还应以承担30%的责任为宜。另对李某诉称的通过微信转账先后41次给覃某增加支付彩礼的观点,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判决:覃某退还李某的彩礼及黄金饰品折价款共计3697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25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28元,李某承担1140元,覃某承担488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存在三点异议:1.对“筹备了婚宴酒席”有异议,因为被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2.拍摄婚纱照的钱是上诉人的母亲支付的,一审判决中出现的“双方已拍摄了婚纱照”的段落结合书写的习惯,易让人理解是被上诉人支付的;3.“覃某的金银首饰已部分变卖及遗失”没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第1点异议,结合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李某和覃某商定于2020年10月1日举行婚礼,至婚期前三日即××××年××月××日才推迟婚期,在婚期三日前置办好嫁妆、送婚庆请柬、筹备婚宴酒席与日常生活经验相符,双方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均认可已经送请帖,加之上诉人对一审查明“临近婚期,覃某需置办嫁妆”的事实无异议,故上诉人提出的第1点异议不成立;第2点异议,一审查明“双方已拍摄了婚纱照”时并未明确是谁支付费用,上诉人提出的第2点异议不成立;第3点异议,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笔录中针对提问“原告,你当时购买的金器是否变卖?”答述:“变卖了手镯,当做拍婚纱照的费用,因为我身上有7000元,但是被被告拿走消费了,后因没有拍婚纱照的费用,才变卖了手镯。”故上诉人在一审中对金银首饰已部分变卖的事实已予以认可,上诉人提出的第3点异议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的规定,因本案系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彩礼总额;二、本案是否可以适用过错原则。
  一、案涉彩礼总额。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给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主张彩礼总额为147800元(彩礼款122000元+黄金饰品25800元),在二审中变更彩礼总额为145244元(改口费21000元+彩礼80000元+微信转账彩礼21000元+黄金饰品23244元)。其二审上诉请求相较于一审诉讼请求减少了黄金饰品中归李某所有的价值2556元的戒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故本院应审查上诉人的彩礼总额是否为145244元。现被上诉人对一审查明黄金饰品23244元、改口费20000元、2020年8月25日给覃某给付30000元、27日给付50000元的结婚彩礼等事实无异议,即被上诉人认可的彩礼总额为123244元。据此双方仅对改口费及微信转账彩礼存在争议。关于改口费。上诉人主张改口费为21000元,系现金给付,无转账记录,但有其亲属的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故上诉人亲属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1000元改口费的根据,即上诉人主张其向被上诉人支付21000元改口费的证据不足。但因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向其支付了20000元改口费,故一审法院认定改口费为2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分41次微信转账的彩礼21000元。上诉人虽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但不足以证实其向被上诉人转款21000元,且没有证据证明所转的款项为彩礼。故对上诉人主张其向被上诉人分41次微信转账21000元彩礼不予支持。综上,案涉彩礼总额为123244元(改口费20000元+彩礼80000元+黄金饰品23244元)。
  二、本案是否可以适用过错原则。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时,彩礼可予酌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李某为与覃某结婚,按照习俗给付了彩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李某要求覃某返还彩礼有法律依据。但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笔录中自认××××年××月××日推迟婚礼的原因是其赌博外债较多,逼着将婚礼延期,虽上诉人主张推迟婚礼得到了被上诉人父母的同意,但无证据予以证实,且自推迟婚礼之后双方再未明确约定婚期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时间,故本案先是因为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婚礼延期,最终造成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诉人主张双方不能实现结婚目的的原因是被上诉人一再索要彩礼,但其提交的短信聊天记录不能证实其主张。同时被上诉人已置办嫁妆、送婚庆请柬、筹备婚宴酒席,且临近婚期推迟婚礼对覃某的名誉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综上,覃某不宜返还全部彩礼,一审结合实际情况,判决覃某退还30%的彩礼,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无不当。
  另,一审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内容基本一致,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情形,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未对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必要性审查故而存在程序瑕疵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交相关证人证言,并经被上诉人质证,证人未出庭作证并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故一审不存在程序瑕疵。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5.42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梅中才
审 判 员 傅辉雪
审 判 员 钟以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 慧
书 记 员 谷成才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