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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21 11:59:16 350

刘某1、刘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刘某1、刘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4民申341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2。系刘某1的父亲。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系刘某1的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系宁某的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系宁某的母亲。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1、刘某2、杨某因与被申请人宁某、陈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4民终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刘某1、刘某2、杨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持,导致判决结果严重不当,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处理被申请人主张的三金2万元、见面礼2000元的问题。申请人刘某1等人为帮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申请人的四名证人均证明彩礼中不包含三金2万元、见面礼2000元,然而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原审法院却听信被申请人申请的证人证言,依据“商丘本地风俗习惯”认定彩礼款包含三金钱明显错误。2、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依法再审。本案中刘某1与被申请人宁某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8个月,且怀孕流产,后因宁某移情别恋不愿再共同生活,引发本案。申请人在原审中多次提到涉案彩礼用于同居生活日常开销,因手机损坏,无法获取支出明细,现通过技术手段,将手机中与宁某同居8个月期间内的日常开支全部打印出来,经计算为123362元。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对于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不予支持。即便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无误,因刘某1与宁某同居生活8个月期间内的共同开支123362元远超彩礼数额,被申请人的各项诉求不能成立。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再审。
  再审申请期间,刘某1、刘某2、杨某提交如下证据,1、支付宝和微信、淘宝支出的截图。证明收取的彩礼钱我们已经共同花费完毕。2、我和宁某分开原因的相关证据。证明导致我们分开的原因是因为宁某在外有不正当关系,被我拆穿,宁某急着把我撵出去了。3、刘某1过生日的照片一张,证明我们的关系直到2020年5月1日还很好。宁某、陈某、李某质证认为,对于对方提供的新证据我们不认可,我们同居生活不足一个月,不可能花费十几万元,而且车辆保养加油、给公公买酒、给婆婆妹妹买东西等的支出也没有证据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1、刘某2、杨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判决结果错误的证明目的,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某、陈某、李某一审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男方支付女方三金2万元、见面礼2000元。一、二审结合证人证言和当地风俗认定彩礼款包含三金钱2万元、见面礼2000元并无不当。原审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款数额等因素判令女方返还男方50%彩礼款亦无不当。刘某1、刘某2、杨某称涉案彩礼款已由刘某1与宁某同居生活花费完毕,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判决并无不当。刘某1、刘某2、杨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刘某1、刘某2、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某1、刘某2、杨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练 凯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宋德卿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