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民终15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义,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120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120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李占通
审 判 员 景志贤
审 判 员 范俊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凡
书 记 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