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风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晓风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辖终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付。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晓凤与被上诉人吴明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241民初2461号之一裁定,王晓凤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晓凤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没有在秀山县居住满一年,秀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堤镇大坳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证实了王晓凤在吴明付处居住一年以上,可以认定王晓凤的经常居住地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境内,且彩礼及物品的交付在吴明付居住地,吴明付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故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何洪波
审判员郑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喻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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