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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凡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1 12:07:30 333

吴某、凡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凡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4民终205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如富。
  上诉人(原审被告):凡春云。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因与被上诉人马义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0421民初321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无需返还马义军彩礼款15600元及黄金项链(含吊坠)一条、手镯一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吴亚楠与马义军存在同居生活的事实。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不短的时间,必然有情感、精力方面的付出及经济方面的消耗,出于对女性身心权益的保护,应当适当降低婚约彩礼的返还比例;2、吴亚楠与马义军未能登记结婚的原因在于马义军,吴亚楠为无过错方,明确提出解除婚约的是马义军,且马义军对吴亚楠口出恶言,极不尊重。在民间风俗和社会实践中,男方先提出分手、彩礼不再返还,女方先提出分手、彩礼要全部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规定相对简单,已经不完全适用于现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考虑到双方同居的事实、解除婚约一方为马义军、彩礼金额不大、且给付彩礼未给马义军一方造成经济困难等种种因素,改判支持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马义军辩称,对一审判决无异议,对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上诉理由不认同,且无法律依据,请求支持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马义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立即支付马义军彩礼款共计944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份,马义军与吴亚楠经媒人李春花、岳翠芹、张克燕介绍认识。2020年5月2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马义军通过媒人给付吴亚楠彩礼款现金26000元及黄金项链、手镯、吊坠。订婚后马义军与吴亚楠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登记结婚问题而发生纠纷,故而引发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马义军要求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款数额,通过庭审查明,马义军与吴亚楠在订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酌定返还的彩礼款为15600元及黄金项链(含吊坠)一条、手镯一只。关于马义军主张的购买物品花费3649元及在与吴亚楠的交往中,产生的日常花费5000元,不属于婚约财礼范畴,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1、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向马义军返还彩礼款15600元及黄金项链(含吊坠)一条、手镯一只,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2、驳回马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1元,由马义军负担447元,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负担634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是否应当返还马义军彩礼,如返还,数额应如何认定。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马义军按照习俗通过媒人给付吴亚楠彩礼款现金26000元及黄金项链、手镯、吊坠。现双方解除婚约,马义军诉请返还彩礼,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应当返还。鉴于马义军与吴亚楠在订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一审法院综合马义军给付的彩礼款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情况,酌情判决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向马义军返还彩礼款15600元及黄金项链(含吊坠)一条、手镯一只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上诉称马义军提出解除婚约、彩礼不应返还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吴如富、凡春云、吴亚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王雪霞
审 判 员 王元元
审 判 员 李 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婷婷
书 记 员 朱 坤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