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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乔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1 12:08:15 321

杨某、乔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乔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3民终500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利景,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21)0327民初192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适用审判员独任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乔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利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支出上诉人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乔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乔某与其律师亲口说自己从未收到上诉人杨某的彩礼钱,但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里,可以明显看出被上诉人承认的确收到上诉人彩礼的事实,被上诉人这种行为属于虚假陈述,原审法院应当给予一定处罚。二、在双方交往期间,上诉人多次以结婚为目的,通过转款、现金向被上诉人给予彩礼30余万元。但被上诉人却恶意伪造还款凭证,拿着被上诉人与其他人的转款凭证当庭虚假陈述,被上诉人说是转给上诉人的,完全颠倒是非。三、根据相关规定,双方之间产生的款项往来应是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为之,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款项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分手,上诉人可要求解除赠与,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赠与钱款,即彩礼。四、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相互转款的性质无法定性,因此判断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转款的钱款不属于彩礼,但却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账的9万元为返还彩礼,属于严重偏袒被上诉人。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乔某辩称,上诉人杨某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滥用上诉权利,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结婚彩礼费用11540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杨某和乔某于2020年5月认识,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底共同生活。乔某于2020年10月收到杨某给付的彩礼100000元,于××××年××月××日通过银行转账返还杨某90000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有多笔钱款往来。庭审中,杨某称其对乔某的大额转款是乔某偿还信用卡使用,小额转款是共同生活使用。另查明:乔某在2021年4月22日和杨某的微信聊天中称:“我把剩下八千刷出来给你,就只剩订婚的十万块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乔某于2020年10月收到杨某给付的100000元彩礼,有杨某提交的其和乔某的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予以认定。对于该100000元彩礼的返还问题,乔某已于××××年××月××日向杨某返还90000元,尚欠10000元未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杨某请求乔某返还该1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乔某辩称该10000元用于共同生活,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杨某主张乔某尚有105402元彩礼未返还,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其认可其对乔某的大额转款是乔某偿还信用卡使用,小额转款是双方共同生活使用,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其要求乔某返还彩礼105402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一、限被告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4元,原告杨某负担1279元,被告乔某负担25元。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彩礼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因乔某和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请求乔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故应予以支持。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乔某返还彩礼10000元适当,本院予以认可。杨某与乔某共同生活期间相互转账频繁,杨某在一审时认可其向乔某的转款大额是偿还信用卡,小额用于共同生活,因双方相互转账已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该款项不属于彩礼性质,故不应当返还。杨某上诉主张返还全部彩礼115402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8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黄义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