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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等与邱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案

2023-06-21 12:14:27 347

陈某1等与邱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案


 

陈某1等与邱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民申1533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2。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某1、陈某2因与被申请人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1民终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陈某1、陈某2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邱某存在过错,且无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适当返还原则,二审判决改判返还80%不当。原审对陈某1要求邱某返还钻石项链和戒指未予处理不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邱某为与陈某1缔结婚约而向陈某1及陈某2给付彩礼99800元。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给付的彩礼,属于法定应当返还的情形,陈某1、陈某2对收取的彩礼理应返还。关于具体的返还数额,二审判决综合考虑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实际情况及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给付方式等具体情形,酌定返还80000元并无不当。陈某1、陈某2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陈某1、陈某2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1、陈某2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孙鲁
审判员张永梅
审判员满春梅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