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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某1、凡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1 12:14:55 344

凡某1、凡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凡某1、凡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34民终170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凡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说其呷,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说其呷,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凡某1、凡某2因与被上诉人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7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凡某1及凡某1、凡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被上诉人马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第二次质证中,马某1、马某2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说其呷到庭参加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凡某1、凡某2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21)3427民初491民事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彩礼170000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4日,上诉人按照彝族风俗,给被上诉人170000元彩礼,其中60000元是上诉人一家多年的积蓄,另外110000元是向他人借款(凡总呻30000元、凡友日20000元、窝底日嘿30000元、陈欧且30000元),至今借款未还。凡某2与马某2登记结婚后一起外出打工期间,马某2因夫妻纠纷,丢下两个幼儿跑回宁南,不顾亲友劝阻、调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给上诉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为此,上诉人特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彝族风俗返还彩礼。一审法院审理时未查清给付彩礼是否导致上诉人家庭经济困难,便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忽略以下基本事实:1.按当地风俗彝族婚姻均要支付彩礼,女方提出离婚必须退还彩礼,在一些地方甚至女方家按3至5倍退还彩礼。因为女方再嫁时可二次收取彩礼;而男方再娶时,必须向女方家再次支付彩礼。给付彩礼的风俗,维系了彝族婚姻的稳定和延续,人民法院应当尊重。2.马某2既然抛弃家庭,抛弃丈夫,抛弃两个幼儿,应当按照彝族风俗返还彩礼。3.上诉人一家原本生活就非常困难,属于农村低保户,靠领取低保补助维持基本生活,至今110000元借款未归还,生活十分困难,其客观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彩礼以后造成生活困难,应当归还彩礼的情形,一审法院不支持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马某1辩称,不同意退还彩礼,结婚后孩子都两个了,不应退还彩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马某2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凡某1、凡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7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凡某2与马某22017年经人介绍认识。2018年1月5日,原告向二被告给付彩礼160000元。次日,双方按彝族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凡某2与马某2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凡依香。××××年××月××日,双方在宁南县海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凡欧香。2020年国庆期间,凡某2和马某2发生家庭矛盾,马某2从打工所在地山东独自回到宁南县自己家中。此后原告为劝解马某2,又给马某110000元。2021年初,马某2以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且凡某2经常殴打自己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作出了(2021)川3427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离婚后两婚生女由凡某2抚养,马某2分两次给付子女抚养费80000元。2021年3月2日,马某2按调解书约定支付了40000元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对于彩礼金额多少的问题。彩礼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约而互送的相关财物,送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本案中,原告在2018年1月5日向二被告给付160000元系彩礼,婚后给付的10000元不属于彩礼性质。第二,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能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确定是否返还彩礼,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如男女双方结婚后给付彩礼如需要返还,应当满足上述解释中第二、三两项中的任意一项。本案中,凡某2与马某2于2018年1月5日支付彩礼后便开始同居,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21年3月1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从凡某2与马某2共同生活有3年多,从双方办理结婚证到双方离婚登记1年多,并已生育两个子女;二原告也未举出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凡某1、凡某2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凡某1、凡某2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凡某1、凡某2二审中提供以下证据:1.残疾人证,证明凡某1的弟弟凡你初因为是残疾人没有安家,由凡某1扶养;2.证人证言四份,拟证明上诉人向证人借款至今未归还的情况,造成了上诉人至今生活困难;3.宁南县六铁镇关坪村村民委员会及宁南县六铁镇关坪村第二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拟证明上诉人家庭困难,属于农村低保户,现还仍在领取农村低保;4.凡某1凉山农村商业银行流水,拟证明上诉人是低保户,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庭后上诉人补交了证据5.宁南县六铁镇关坪村村民委员会及宁南县六铁镇关坪村第二村民小组于2021年9月12日出具的证明及凡某1、凡你初、凡某2等八人户口簿8页、凡某1凉山农村商业银行流水,证明凡你初因残疾与哥哥凡某1家生活,凡某1家庭人口共计8人,系低保户,拟进一步证明上诉人家庭困难,现在还在享受低保待遇,应退还彩礼。
  被上诉人马某1对1-4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1-4组证据,因为没有住在一起,不清楚凡你初是谁,上诉人家是否属低保户不清楚,对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的真实性都不清楚。被上诉人马某1、马某2对庭后补交的证据5质证意见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残疾人叫凡你初,因为身体残疾在凡某1家生活,只是凡你初个人是低保人员,非全家人是低保户;凡你初有低保补助,够他本人的基本生活;凡你初有其他的兄弟姐妹,是因为凡某1家生活比较好,凡你初才与凡某1家生活。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凡你初的残疾导致家庭困难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上诉人凡某1、凡某2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虽然被上诉人马某1、马某2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出异议,但上诉人凡某1、凡某2提供的证人证言为电脑打印,除一份借款金额不一致外,其余内容完全一致,且无如何提供借款的证据印证,无法证明借款的真实性,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其余4组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马某1、马某2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上诉人凡某1家共计八口人:凡某1夫妇、三个子女、长子凡某2的两个女儿及凡某1的多重二级残疾兄弟凡你初(言语二级、智力二级)共同生活凡某1家系农村低保户,至今享受国家低保补助。
  本案争议焦点:彩礼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彩礼给付时间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应当依照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凡某2与马某2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且生育两个女儿,因此显然不适用上述法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二审中,凡某1、凡某2提交的村组证明、凡某1凉山农村商业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凡某1家庭系农村低保户,至今还享受国家低保补助,从凡某1提供的证据反映出,凡某1家庭在给付彩礼前即享受了低保待遇,要支付马某1、马某2160000元的大额彩礼必定不易,且凡某1家至今仍享受低保待遇,说明其家庭在给付彩礼后仍然生活困难。因此,凡某1、凡某2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因凡某2与马某2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故酌定部分返还彩礼50000元。马某1、马某2主张仅是凡你初是低保户,不是凡某1家庭是低保户,且凡某1家庭生活比较好,所以凡你初才与凡某1家生活,但对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与村组证明和发放低保补助的银行卡户名系凡某1的事实不符,本院对其答辨不予采纳。凡某1、凡某2主张的为劝解马某2与凡某2和好给付的10000元,系婚后给付的费用,不是为缔结婚姻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因此该10000元的性质不属于彩礼。
  综上所述,凡某1、凡某2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因凡某1、凡某2二审提交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7民初41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马某1、马某2于本判决送达后30日内返还上诉人凡某1、凡某2彩礼5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凡某1、凡某2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凡某1、凡某2负担1000元,马某1、马某2负担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凡某1、凡某2负担2000元,马某1、马某2负担1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马晓红
审判员 李爱军
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祖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