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1、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1、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民终34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2。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萌,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某1、徐某、高某2因与被上诉人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1、徐某、高某2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1、徐某、高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某1、徐某、高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8元,减半收取1859元,由上诉人高某1、徐某、高某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程 斌
审判员 任 静
审判员 周腊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