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4民终39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何某因与被上诉人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某、何某上诉请求:1.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让何某一人承担返还彩礼款义务;2.返还彩礼款的数额在一审原判决的基础上减少20000元;3.判决何某的个人财产(嫁妆)归何某所有;4.一、二审诉讼费由洪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由李某与何某共同返还彩礼款错误。李某与何某系继父女关系,李某与何某的母亲结婚时,何某已经长大成人,并且一直在外地工作和生活,李某即没有抚养过何某,何某所收取的彩礼款也没有用于李某生活,双方仅仅是户口在一起而已,李某没有返还彩礼款的义务。二、何某在一审庭审时当庭提交手机上的照片和视频证明其个人财产情况,一审法院没有对何某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理。三、何某与洪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大部分彩礼款已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让何某返还彩礼款的数额过高,请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洪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原告诉称 洪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李某、何某返还洪某彩礼款300000元及黄金吊坠、黄金戒指各一枚(价值4300元);2.诉讼费由李某、何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洪某和何某经人介绍人相识后。洪某交付李某、何某大礼260000元、见面礼38000元、上车礼20000元,端酒钱及喝茶钱共计4000元。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洪某与何某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洪某要求李某、何某返还彩礼款300000元主张,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基于彩礼的性质及洪某给付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与何某结婚,何某与洪某举行了婚礼,且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李某、何某以返还彩礼款260000元为宜。洪某对黄金吊坠、黄金戒指的主张,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观点,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某、何某返还洪某彩礼款2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2元(已减半收取),由洪某负担400元,李某、何某负担2532元,保全费1625元由李某、何某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是否应当与何某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的问题。一审庭审期间,洪某提供与何某的微信聊天截图,该证据证明彩礼已交付给李某,并由李某保管,李某理应与何某一起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一审判决李某与何某应共同返还并无不当。关于一审判决李某、何某返还洪某彩礼款260000元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洪某与何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洪某请求何某返还彩礼款,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双方以夫妻名义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结合实际,一审判决李某、何某返还洪某彩礼款26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何某、李某上诉请求返还彩礼数额应再减少两万,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因此对于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何某上诉请求的嫁妆的返还问题。由于一审并未对该项请求进行判决,二审审理期间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就嫁妆问题达成了调解,已另行制作调解书。
综上所述,李某、何某的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何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许秀敏
审 判 员 周永辉
审 判 员 韩慧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乔珍妮
书 记 员 韩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