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黄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1民申167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高,漯河市郾城区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1民终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长 蒋军强
审 判 员 刘光耀
审 判 员 蔡宁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 茜
书 记 员 刘雨桐